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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过程中的预先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0日02:10   作者:Editor   来源:欧洲时报   浏览: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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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裔X先生自2005年3月4日起在A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双方签订了CDI合同。2006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A公司得知X先生早在1995年10月9日就被法院吊销了驾驶执照,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把X先生雇佣为负责运输的人员。于是,公司建议X先生从7月4日到7月13日休带薪假,并在此期间考虑处理办法。而在带薪假结束后的两周,X也没有回到公司上班。2006年8月4日,X先生被通知参加该月17日的关于解雇的面谈。同月22日,X先生被正式通知解雇,A公司表示其解雇原因真实确凿。该解雇通知同时申明:X先生被剥夺了驾驶执照却一直刻意隐瞒,这使得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因而在此特殊状况下,公司不可能执行普通中断劳资契约所必须的预先通知程序,同时公司也拒绝向他支付任何的薪金。
  X先生对公司的做法大为不满,尤其是公司擅自剥夺了预先通知这一程序,使得他在短短的几天内就丢掉了工作,丢掉了一切。于是无奈的他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律师,在律师的代理下把A公司告上了劳资调节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
  1.预先通知期的月工资1577欧元;
  2.该期间的带薪假补贴158欧元;
  3.并按比例结算该期间他应得的第13个月工资110欧元;
  4.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上诉费用1000欧元。
  被告方A公司则表示:
  1.驳回原告的所有上诉请求;
  2.要求原告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向A公司赔偿500欧元;
  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455条向A公司赔偿1000欧元。
  根据《劳动法》第L 122-8和L 223-11条,原告因为其驾照已经失效并且被证实在假期之后又没能及时回公司上班,因此其解雇理由充分,原告对此也无话可说。然而A公司在解雇过程中跳过了预先通知和经济赔偿这一重要步骤,这是原告X先生所不能接受的,而雇主竟然表示这一重要步骤的实现是不可能的。法庭认为,该解雇基于真实和确凿的原因,但不能以特殊理由省略去法律规定的必须步骤。A公司取消了对X先生解雇的预先通知和相关经济补偿,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精神。在预先通知期内的带薪假补贴也应该要计算在内。因此,法庭根据X先生最后3个月的工资计算出平均值,1440欧元确定为期预先通知期内的经济补偿,并确定带薪假补贴为144欧元。
  而关于第13个月工资,法庭认为,所谓的第13个月工资是一般是公司奖励员工的年终奖金,因此X先生也有权享有均分到预先通知期内的110欧元奖金。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必须向X先生做出如下赔偿:
  1.预先通知期的月工资1440欧元;
  2.该期间的带薪假补贴144欧元;
  3. 并按比例结算该期间他应得的第13个月工资110欧元;
  4.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上诉费用1000欧元。
  此外,由A公司支付法庭开销。
  律师提醒:
  雇主在解雇员工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切不可擅自省略相关步骤。(石宛林)
  GAST & ASSOCIES 律师事务所
  读者来函请寄:shiwanlin@hotmail.fr
  电话:01 43 27 08 88
  地址:9 Boulevard Saint Germain,75005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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