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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正式分居时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2日04:26   作者:Editor   来源:欧洲时报   浏览:191


华律师信箱(273)
  巴黎陈太太问:我和丈夫最近关系不好,我们育有两个孩子,想离婚还没有下定决心,但是在一起生活又觉得别扭,想暂时分居,应如何办理?
  华律师答:在这种情况你们可以采用正式分居这种形式 (séparation de corps)。具体的做法如下:
  首先,正式分居的申请可以向居所地的大审法院家庭事务法官提出。这一点与离婚相同。申请分居的形式也和离婚相同,即可以是双方协议提出分居,或因一方过错提出分居,或由于共同生活中止提出分居,或一方提出分居,另一方接受的形式。
  其次,在法律的后果方面,办理分居手续以后,夫妻双方不再有共同居住的义务,不再有共同的住所,不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受理案件的法官需要对住房如何处理,未成年的子女如何抚养等作出裁决。但是,其他方面的义务仍然存在,如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不可以再婚,一方对另一方配偶继续有忠实和扶助的义务等。
  从经济关系上来讲,分居自动导致财产关系的改变。不论该夫妻在分居前采用的何种财产制度,分居以后都将自动成为分离财产制度。另外,夫妻双方的互相援助义务仍然存在,即在一般情况下,收入高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抚养金。抚养金数额如果不能商定,双方可以要求法院裁决。
  最后,从分居的结局来看有两种。一种结局是夫妻双方重新和好,恢复共同生活,无需任何形式,只需双方自愿恢复共同生活就可以。但是分居的痕迹在财产制度上会有体现,即除非双方提出恢复分居之前的财产制度,否则分居后恢复共同生活的财产制度仍然为分离财产制度。
  另一种结局是如果夫妻继续分开生活,可以将分居的状态转化为离婚。将分居转化为离婚可以是夫妻双方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期限的限制。将分居转化为离婚也可是以夫妻生活中止为理由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分居应至少持续两年。法官在判决书中只需写明离婚因分居转化而来,无需说明离婚的理由。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读者来函请寄: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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