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欧洲新闻
  •  
 
您的位置 » 新欧洲 » 欧洲新闻 » 法律频道
 
儿童海外滞留的是与非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4日03:24   作者:Editor   来源:欧洲时报   浏览:133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时,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维护合法权益的365个法律知识专题之195
  法国人X女士自2000年起在中国工作,期间她结识了中国人陈先生并与之结婚。婚后他们共同孕育了两个孩子,他们是生于2002年1月16日的陈莎和生于2003年2月20日的陈安。然而这段跨国婚姻却很快地走到了尽头,两人于2004年12月1日在中国离婚,自此X女士工作的重心也开始转向法国。
  2007年暑假,在经由陈先生允许下,X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来到法国。可是令陈先生意想不到的是,X女士企图带着孩子在法国滞留不归,而不是原先说好的1个月的假期。于是,陈先生于2007年7月20日通过中国法院向法国方面施压,要求维护自己作为父亲的合法权利。
  2008年4月21日家庭事务法庭做出判决:立即遣返两名未成年的孩子回中国。X女士对该判决不满。并于同年5月29日再次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共和国总检察长做出的上述决定。
  X女士在2008年7月1日提供的上诉信中提到,在第一场庭的判决中,法官错误地引用了1980年10月25日海牙公约中关于“国际拐骗儿童问题”的内容。该内容指出孩子的父亲有权决定孩子的居留地,然而她是唯一对孩子有监护权的人。
  X女士还指出两个孩子已经很好地适应了他们新的生活环境,她的前夫也同意孩子们在法国生活,而且前夫曾有过犯罪记录,她认为这将会影响年幼的孩子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另外她还指出,两个孩子陈莎和陈安都表示反对回到中国。
  共和国总检察长则要求法庭维持原判,因为不遣返儿童侵犯了离婚判决中对其父亲的权利的规定,并违背了海牙公约。
  法庭认为,在2004年12月1日陈夫妇的离婚判决中有这样的规定:X女士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并且可以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到国外度假,最长时间可以是两个月。父亲允许孩子出行并不意味着同意孩子在国外长期居住。
  两个孩子自2007年6月14日来到法国,回程的时间之前早已确定。X女士有意欺瞒前夫,获得前夫的出行允许之后便企图带着孩子在海外滞留不归。同时,这两名儿童的移民行为也必须由法庭做出判决。而根据1980年10月25日的海牙公约第1条和第5条,两名儿童移居法国的行为被视为非法。
  原告所声称的孩子们已经很好地适应了新的环境这一点不能成为反对遣返的理由,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当其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时,孩子对新环境的适应情况不作为支持其长期居留的理由。
  尤其是孩子的父亲只同意孩子在境外短时间逗留,根据海牙公约第13-a条,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滞留海外不归是违背相关法律的。
  另外,X女士所说的严重的危险纯属子虚乌有,因为其前夫确实有过犯罪记录,但是那都是10多年前的事了,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孩子被虐待。因此根据海牙公约第13-b条,在没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父亲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
  同时,证人的证词也不能证明孩子在中国的生活环境恶劣。其中X女士的朋友E先生正是放弃了移民澳大利亚的计划而继续生活在中国。
  而两个还在上幼儿园的孩子所提出的要在法国生活的意见也因为他们过于年幼而不被法庭纳入参考范围。
  最后,法官判决维持2008年4月21日的原判,并由X女士支付上诉费用。
律师提醒:
  离婚之后,无论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于哪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对孩子的权利。
  1980年10月25日的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当儿童在新环境的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时,孩子对新环境的适应情况不作为支持其在该处长期居留的理由。
                                  石宛林
GAST & ASSOCIES 律师事务所
读者来函请寄:shiwanlin@hotmail.fr
电话:01 43 27 08 88
地址:9 Boulevard Saint Germain,
   75005 PARIS


 本文引用地址:
加入收藏夹 电邮给朋友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正在加载回复,请稍候...

 
 
所有分类最新新闻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网站制作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2-2009 XinEurope.com E.CA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