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约更改中维护员工利益
Y太太是旅法华裔,于1993年11月1日被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聘用为部门负责人,并签订了CDI雇佣合同。该联合会是该省范围内的针对伤残人员所建立的机构和服务的联合组织。
起初,该联合会采用了和法国家庭事务联合会一致的人事管理办法,即1971年的联合公约。1998年4月1日,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根据《罗宾法》的相关内容和员工签订了单位协议,其中重申了1971年联合公约的部分内容,包括减少员工的工作时间,同时在7年内对因此减少的大约4%的工资给与员工额外假期和工龄补贴。
2002年11月7日,法国家庭事务联合会签订集体协议表示将用1966年3月15日的国家联合公约替代1971年的联合公约,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完全根据前者来进行人事管理。而在1966年的国家联合公约中,保留了原来规定的额外假期,但是却不再给与员工相应的工龄补贴。
这一规定对于该联合会的员工来说很不利,作为部门负责人的Y太太应同事们的要求与雇佣方协商,但没能获得满意的答复。在多方努力未果的情况下,Y太太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己和同事们的合法利益。律师接受了Y太太的代理请求,并向当地劳资调节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该联合会支付536.76欧元的工龄补贴及上诉费用。
法庭上律师分析,1998年协议没有成为1966年的联合公约的重要参考,其中有关工龄补贴的内容也被删去,而根据《劳动法》第L2253-1条和《劳动法》第L2253-2条,原公约或协议中规定的对于员工最为有利的条款应该被保留。同时,1971年联合公约的被替代却并不意味着1998年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签订的单位协议也因此失效,Y太太主张根据1998年的单位协议来进行人事管理是合理合法的。
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则坚持认为它并没有在1998年的单位协议中表示员工每年能获得为工资总额2%的工龄补贴以补充他大约4%的工资损失。其中关于工龄补贴的内容确实出现在1971年的联合公约中,但在1998年的单位协议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然而,法庭在1998年的单位协议中确实发现了关于工龄补贴和额外假期的相关内容。随后法庭做出如下判决:
1. 判处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支付Y太太536.76欧元的工龄补贴,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支付500欧元的诉讼费用。
2. 驳回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的所以投上诉请求。
3. 要求上塞纳省家庭事务联合会支付相关开销。
Y太太的同事在得知其胜诉的消息之后都非常高兴,并纷纷表示要向联合会争取自己的权利。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L2253-1条,一个公约或者协议的内容可以采用其分支机构的公约条款,也可以采用其行业乃至特殊情况下的跨行业协议规定,或相关机构的协议规定。一个公约或者协议也可以构建自己新的规定和对员工最为有利的规定。(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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