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下的判罚
X女士于2003年9月29日把前夫Y先生告上了法庭,她恳请法庭判处前夫Y先生对多年来拖欠的费用予以赔偿。然而法庭却拒绝受理X女士的上诉请求。
法庭的这一决定使得X女士原本就不宽裕的生活雪上加霜。万般无奈的她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律师。
律师在研究了该案件后指出,该案的关键在于由于X女士的前夫Y先生退休前是海军战士,因此享受《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的特别保护,要想从他丈夫的退休金中直接扣下应该给她的部分,几乎是不可能。然而律师在仔细分析了该案后认为,该案的突破点在于另一条法律,即《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于是,他代理X女士再次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律师根据《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第6条和第14条,代理X女士要求从Y先生的养老金中直接扣除应该属于她的债务部分,包括:
1. 根据1999年3月18日法院判决的3048.01欧元;
2. 根据2003年3月31日法院判决的888,10欧元;
3. 根据1999年3月18日法院判决的65939,53欧元;
4. 根据1995年2月16日法院判决的5286,16欧元;
5. 赔偿相关其他损失共计2000欧元并支付法庭开支。
而Y先生坚决不同意,他以《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第L 30条的规定拒绝X女士要求的扣款要求,并以自己早已资不抵债为由拒绝支付任何金额。
法庭表示,《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第L 30条规定,退休金只有在几个特殊情况下才能被扣。这种特殊情况包括,国家债务、国家级海员相关机构债务、以及根据《民法典》第203、205到207条,以及214条规定的优先偿还情况。而Y先生对于X太太的债务,只有前两者属于可以优先偿还的范畴,而其余部分却没能享受优先权。
然而根据《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第14条规定:“公民有权享受(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消除偏见,尤其指针对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者其他观点、祖籍的国家或者社会、少数派、财富、出生以及别的情况。”
该公约第6条对于公正诉讼和法律判决做出了相关规定。而《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第L 30条规定的情况给与海军战士某项特权而违反了《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的相关规定,由此得出的判决结果是不可接受的。
《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第L30条规定的内容,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歧视性的、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款。因此可以根据X女士的要求从Y先生的退休金中直接扣下必须赔偿给X女士的部分。
最终法院宣判,《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第L.30条与《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第6条和第14条相违背,根据法院讨论,决定授权X女士从前夫Y先生的退休金收入中直接扣除其赊欠的部分包括:根据1999年3月18日法院判决的3048,01欧元;根据2003年3月31日法院判决的888,10欧元;根据1999年3月18日法院判决的65939,53欧元;根据1995年2月16日法院判决的5286,16欧元;以上金额自2003年11月14日起按照规定利率累加金额,同时赔偿相关其他损失共计2000欧元并支付法庭开支。
律师提醒:
根据《法国海军战士退休金法》第L.30条规定,原则上不能扣下原海军战士的退休金。然而该原则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并与《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第6条和第14条相违背。
《欧洲保障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第14条规定:“公民有权享受(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消除偏见,尤其指针对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者其他观点、祖籍的国家或者社会、少数派、财富、出生以及别的情况。”(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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